序号概念解释
1招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招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有承建能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
2投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投标文件,按招标条件编制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3开标到了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和监督机构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有关主要内容的过程。
4评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方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 1—3 名中标候选人。
5中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6授标招标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
7废标又称为流标。指招标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等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8无效投标相对于某一个投标供应商而言,因为某种原因导致投标失败。在无效投标发生时,并不一定会发生废标。
9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10串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
11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3代理机构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4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5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16履约保证金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7投标有效期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8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9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0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